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要求:
一、贷款用途
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置、大修为住房的相关事宜,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“个人住房按揭贷款”。
二、贷款对象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,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,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。
三、贷款条件
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
(1) 具备合法的身份;
(2) 有稳固的经济收入,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;
(4)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,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,房龄在 10 年以内,且准备有或已支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30% 的首付款;
(5) 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,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,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 60%,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,房龄在 10 年以内;
(6)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;
(7)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四、贷款额度
最高为所购(大修)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(以较低者为准)的 80%;
五、贷款期限
一般最长不超过 30 年。
六、贷款利率
贷款期限为 5 年以下(含 5 年)的:贷款年利率为 4.77%;贷款期限为 5 年以上的,贷款年利率为 5.04%(依据各地政府实际情况确定)。
七、贷款基准利率
中国人民银行决定,自 20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。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 0.25 个百分点,由现行的 2.25% 提高到 2.50%;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0.25 个百分点,由现行的 5.31% 提高到 5.56%;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。
八、利率浮动
按现行规定,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.3倍,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.9倍。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,浮动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.9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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